摘要
笔者对担任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苏家堡村法律顾问三年期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了专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优势与不足,并通过法律秩序与差序格局视角、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视角,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及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与传播进行了再观察与再思考。
作者:尚蔚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兰州市司法局在甘肃省司法厅领导下,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安排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乡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为基层组织及村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据此,2021年至2023年,笔者连续三年担任了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苏家堡村的法律顾问。期间,我对于这项工作、对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与传播、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均有不同程度的观察与思考,以期获得有益的经验。
一、三年“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回顾:优势与不足
担任“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三年间,笔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有四个方面:开展法治宣传、服务基层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为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而言,开展顾问工作期间,我们的优势是为村集体组织和村民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贴近参与了“法治农村”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不足是服务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脱离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想当然”的情况。具体来说:
优势一:建档立案、专业记录、专业分析、专业处置。三年来,我们所里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十几位律师,为做好乡村法律服务,专门设计制作了一系列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的文件和表格,如:村(居)法律服务村民咨询登记表、村(居)法律服务村委会服务记录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等。我们自与村委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开始,建档立案,对每一次咨询、每一个问题、每一起处置都细致记录,到年度总结考核时,每个村都能形成一册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档案,做到了有痕有据、有理有法。
优势二:贴近参与了“法治农村”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在笔者担任苏家堡村法律顾问期间,村委会响应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与部分村民签订了协议,将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再次流转回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上进行土豆和白菜的规模化、集约化种植,同时雇佣村民提供劳务、参与生产,既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充分利用、创造了更大的经济价值,又使村民多了土地流转、提供劳务两份收入。在配合村委会开展这项工作时,笔者为村委会设计了土地流转协议、雇佣村民提供劳务协议,并建议村委会为提供劳务的村民购买团体意外险,从法律角度保障了村委会大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了村民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和评价。
不足一:存在为服务而服务的“形式主义”。笔者担任苏家堡村法律顾问的三年期间,其中有两年存在应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客观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时效性、及时性,导致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为服务而服务的“形式主义”现象。
不足二:存在脱离实际“想当然”的服务。担任苏家堡村法律顾问期间,笔者还出现了几次“城里律师”不了解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想当然的计划安排工作的情况。比如:因为对农时、农忙节奏了解不够,导致计划的下乡走访时间与农时不符,村民下地干活、没人参与咨询等,类似这种“想当然”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对三年“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再观察之一:法律秩序与差序格局视角
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费孝通先生运用社会结构分析的方法,在西方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社会关系提出了“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概念。关于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的区别,他打了个比方:西方社会以个人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好像是一捆柴,几根成一把、几把成一扎、几扎成一捆,条理清楚,成团体状态;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这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湖水里,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波纹的远近可以标示社会关系的亲疏。 在笔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三年期间,更深刻的理解了费孝通先生所概括的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较于扁平化、秩序化、理性化的法律关系而言,村民之间的关系更类似“水波纹”似的差序格局,与此相对应,在解决村民矛盾、纠纷时除了讲法律规则之外,必须关注差序格局之下的宗族关系、亲情理念。
苏家堡村在使用国家拨付的乡村扶贫资金时,成立了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该协会的名义受理村民提出的“互助资金借款申请”并进行审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借款村民与协会签订《苏家堡村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借款合同》,同一互助小组联保人签订《苏家堡村扶贫互助协会小组借款互助联保协议》,在发放借款时还要填写《苏家堡村扶贫互助协会借款约据》。在上述协议中,借款人需承诺:“本人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加入互助资金协会,并自愿缴纳入社互助金。我将遵守互助资金协会章程,按照协会规章制度使用好互助资金、按期准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联保人通常系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兄弟,与借款人共同组成一个互助小组,需同时承诺:“如果我所在小组的任何成员不能偿还他的借款,我及我同组的其他成员有义务替他偿还;如果我所在小组的任何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与我同组的其他组员今后将不能获得借款;如果我本人和所在小组有人未偿还完借款,我不能退社和退互助金;我及小组所有成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相互督促、相互监督”。在借款约据上,借款人与联保人(基本上是同一家族的所有近亲属)需同时签字、同时承诺:“我们保证遵守互助协会章程、执行互助协会决议,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小组会员之间按联保协议负联保清偿以及其他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村民借款时所履行的手续、签订的文书当然具有法律性质、法律意义和契约的外观特点,然而其反映出的实质仍是以个人为中心、以血缘亲疏为半径延伸构建出的“差序格局”。近亲属之间天然具有更紧密的宗族联系,也因此被赋予了更紧密的法律关系,成为一个互助小组的成员,为彼此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是必须被关注的特点,同时也是应该被妥善引导的关系。在宗族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下,差序格局既有秩序化管理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亲情关系或因法律纠纷而紧张破裂的可能,对此,笔者的认识是:在乡村法治化建设进程中,一定要尊重、保护、适当化用差序格局,但同时也应引导、教化、梳理这种关系,使之更现代、更理性、更符合法律逻辑。
三、对三年“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再观察之二: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行了细化规范。从法律角度讲,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据笔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期间的观察,村委会同时承担着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管理组织及基层党组织三重职能,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与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21年,在处理一起由“女性家庭成员是否享有继承权”引起的家庭矛盾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村主任、法律顾问联合工作,最终通过调解妥善处理了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结果和社会效果。在联合工作中,笔者听到村支部书记多次对矛盾双方强调、提及了“你们都是党员”、“我是代表党组织来做工作的”这样的说法,从主观上能迅速引起双方共鸣、激发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信心,从客观结果看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和传播过程中、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重视和充分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法治建设促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法治文化的传播。
作者简介
尚蔚律师,汉族,中共党员,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硕士。曾任教于高校、就职于检察机关,现任北京市兰台(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甘肃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在办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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