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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销售假酒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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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销售假酒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认定分析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立案追诉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本罪。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就销售假酒案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明知主要就是进货渠道和价格两方面判断,如果是长期做酒类销售的人员从这两个方面判断尚可;但对刚做酒类销售的人员以及部分酒水的消费者,其在用酒过程中感觉该酒还不错价格公道,将该酒推荐给亲朋好友使用,从中收取一点好处费的行为,如果以上述两方面判断其主观明知就有点牵强了,因其没有相关酒水购买和销售的足够经验,仅凭这两点推定其主观明知明显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本人的经验和知识,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等商品价格和质量,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是否被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方面。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主观明知的证据收集、认定相对较为薄弱,辩护人应当对该类证据的应用做到心中有数,并从此处作为突破点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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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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